内容提要: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技术性或技术化的治理活动,更加关注人与技术在治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应用到人工智能治理之中,技术治理的思维不仅要求对AI的治理从传统约束式治理理念向促进式治理理念的转变,更需要技术摆脱以往作为治理对象的思维惯性,实现AI技术的自我治理。然而,以技术治理的思维治理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规则套用,在实践中容易存在规范思维“陷阱”、技术治理不能以及伦理风险等困境。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相互调节的作用,实现“技”与“法”相互调节的规范治理,还应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的软法规范体系,避免技术实施标准的模糊与手段的僵化。同时,强调更加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引导,以实现更持续、健康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内容提要: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重复侵权”的适用存在内涵不明、性质不清、与“多次侵权”混淆,以及和解协议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等困境。造成上述适用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复侵权”的上位概念(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重合,同时“重复侵权”的界定与主客观二元责任认定形式存在潜在冲突,以及和解协议自身的相对性不同于法院判决等公文书证而在适用中缺乏法律依据等。为化解“重复侵权”的适用困境,应明确“重复侵权”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将“重复侵权”界定为主观要件,厘清“重复侵权”与“多次侵权”分属主客观要件,以及将和解协议作为“重复侵权”情形纳入兜底性条款的调整范围。
内容提要:人类冷冻胚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存在司法困境。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类胎儿生命体”。作为人类生命的早期阶段,冷冻胚胎具有主体性权利,同时作为夫妻遗传物质的结晶,又体现了夫妻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客体性权利。责任竞合视域下对人类冷冻胚胎精神损害进行救济的法理基础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创造性规定,但需要确定该条的适用前提,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厘清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该条分别指向违约救济路径和侵权救济路径,两种路径各有其独立的适用规则,但为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两种路径需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整合。
内容提要:生成式AI在大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投喂”引发了内容创作者对自身作品被违法使用的担忧,生成式人工智能面对指控往往诉诸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使得对于“投喂”未获许可作品行为的规制面临事实查明、归责、惩戒等多重困境。对于这种涉及新技术、新要素、新产业链的著作权侵权治理而言,必然对新制度有所诉求。因此,应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尚在自我探索的这一发展阶段,明确这种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从侵权责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技术性授权的行业自律规范、“机器遗忘”强制性规范等多重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对数据“投喂”著作权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规制框架。
内容提要:通说所谓非法演绎作品,其实质为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因其特殊性而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学界和实务界对它的保护争议颇大。数字时代海量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数字出版,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加之数字创作技术的普及使创作门槛大幅度降低,导致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泛滥。未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演绎者可针对任何人就其演绎作品的使用主张权利,他人不得以未经许可为由主张侵犯权利的行为不成立。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之上存在权利瑕疵,但该瑕疵只针对原作品著作权人而有意义,只在个别例外情形中演绎者才能排除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为化解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在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应从司法层面基于具体行为厘清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和请求权基础;于立法层面引入“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在行业自治层面建立统一的数字作品资源库以及集中的检索和授权许可机制。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机制落后于数字出版技术的迭代更新与产业升级的步伐,不能够满足制止数字出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需要。数字出版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发生频繁、产生迅速、影响广泛的三大关键特性,决定了救济该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措施应具有低成本、迅速化、方便化的特征,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挑战。基于略式程序建立的数字出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禁令程序,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能够迅速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避免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加重,填补我国司法救济体系的空缺,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内容提要:ChatGPT展示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新高度,有望更实质深层地赋能数字政府进阶建设,但也必须预警其潜在风险“。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的平衡统一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命题,类ChatGPT大模型赋能数字政府则易产生多种表征的公权力“控制性危机”和私权利“限制性危机”。比例原则是裁量治理的首要原则,三项子原则能够充分支撑类ChatGPT大模型赋能数字政府的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三维目标,与行政法治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递归实现“权力—权利”关系的均衡配置。在具体的实践路径上,可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独特技术机理,遵循“训练与输入”及“生成与输出”两阶分析框架,通过嵌入事前论证、清单管理和动态规制等系列制度机制,分别落实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与均衡性原则,以实现对类ChatGPT大模型赋能数字政府的合比例性控制。
内容提要:脑机接口是在大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直接交流控制通道的技术,可以为某些疾病的研究和治疗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考虑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其背后涉及众多行为体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上的冲突,又鉴于脑机接口技术是一种新兴技术,其尚未发展到完全成熟的地步,所以在使用的过程之中也带来了诸多伦理问题。为此,应分别从技术保障、伦理建设、法律监管等方面着手,努力促进该难题的解决。
内容提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务认定中,面临着民刑倒挂的认定困境和类案异判的裁判乱象。乱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层面的修法滞后和衔接不畅,以及理念层面不同利益的权衡差异。学理上无罪化的归责尝试并不成功,该尝试曲解了技术中立原则、避风港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实质精神,难以成为无罪处罚的免死金牌。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引导下,利益衡量说能够较好平衡著作权人的私益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关系,为限定处罚提供适配依据。犯罪化的归责路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通过区分公开作品和非公开作品两类对象、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样态,可以具体建构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处罚路径。
内容提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数字作品具有确权优势,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新形态。区块链的信任机制能确保作品上链后版权信息的不可篡改,但当原作品存在著作权瑕疵时,NFT数字作品仍然面临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风险。数字时代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治理亟须实现从行政监管向平台共治的范式转型,这一转向得到了现有规范性文件、行政监管策略以及司法判例的支持。当下NFT数字作品平台在防治著作权侵权中的职能角色与责任承担范围并不合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不应被视为其免责的正当性理据。基于平台的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等因素,NFT数字作品平台应当构建与完善著作权审核机制,并在获知侵权线索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遏止侵权结果的扩散。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下,信用数据法律保护是实现数字法治的关键一环。信用数据应以“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其具有实现直接效益、承担金融信贷以及维系社会信用的特有属性。就信用数据的流程性风险而言,其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违法爬取与算法滥用风险;就信用数据的内生性风险而言,其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回溯流转与深度伪造风险。信用数据的宏观治理应当重申目的限制原则的约束、确保利益衡量原理的运用以及实现多元治理理念的贯彻。信用数据的具体保障进路应当围绕事前监督的管理举措、事中监管的审查机制以及事后救济的责任分配展开,凸显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下信用数据法律治理的效率性、安全性以及公平性。
内容提要: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的顺利开展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支撑。一般国际法可为科研站“地面段”“空间段”与部分“月面段”的管辖提供来源,但对特殊情况没办法提供周全解决措施。公海、南极以及国际空间站的管辖权制度实践可为寻找管辖依据,并对实质调整既有管辖权的范围提供启发。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中,管辖权制度的构建既要确保我国正当外空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应符合平等开放的合作宗旨。对此,应坚持“中俄主导”“平等共管”的管辖模式,通过严格遵循并妥善利用国际法来厘清管辖权的来源与范围,并通过缔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双多边协定和设置平等独立的管辖权条款来确保管辖权的正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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